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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

【继承顺序】对“将来拥有的物”应具有确定性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7/16 17:05:18

        【继承顺序】对“将来拥有的物”应具有确定性

    物权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种做法深得民心。

    提三条修改建议:

    第一,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以外,视为按份共有。”建议删去家庭关系之后的“等”字。因为“除”是介词,表示不计算在内或不包括其中,具有明确的“排除性”,不容含混。加上“等”字,范围无法确定,因而就难以“排除”。另外,从本条规定的立法原意看,采取的是两分法:一是具有家庭关系;二是不具有家庭关系。如果加上“等”字,在具有家庭关系和不具有家庭关系之外,又有了“等”字中包含的其他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掌握。如果在制定本法时,专家对“等”字有具体而明确的设定,那么,可以采取“枚举”的办法一一写明,最好不要用“等”字代替。

    第二,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居住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一)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建议在“亲属”前加“近”字。修改的理由是在我国制定的民法中,通常用“近亲属”的概念,比如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这样修改,使得本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活动通常采用“近亲属”的表述相一致。

    第三,草案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建议在“将来”之前增加“可确定”三字。因为“物”具有安全性和实存性的特征,“将来拥有的物”只有具有确定性,才是安全的和实存的。这样修改,有利于促成抵押和保护抵押交易的安全,在方便抵押人抵押的同时,也维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

    背景链接

    2005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时提出的建议,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会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要虚心听取、广泛收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把物权法修改好、完善好。全国人大常委会诚恳地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进言献策。2005年10月24日上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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