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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5/11 13:53:28
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交通部部属高等院校因水上专业教学实习的需要而购置的实习船,是培养高级航海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实习船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补充院校教育经费,规范财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习船具有培养人才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作用,院校在认真做好培训人才、组织好教学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实习船的经营管理,挖掘潜力,增收节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实习船的部属高等院校和为管理实习船而成立的相应机构第二章管理机构和核算体制第四条根据实习船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成立船务公司。船务公司是院校的校办企业,负责管理和经营实习船舶第五条船务公司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下设财务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人员,公司的财务机构为院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具体负责船务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业务上由院校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按期向院校财会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第六条船务公司由国家财政拨入、学校投入和自身积累资金购置的资产(包括实习船),均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归属院校,是院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对于股份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投入的资金,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船务公司的一切财产,要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七条院校实习船购置或制造所需资金,采用国家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和院校自筹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第八条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经营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规定单项价值标准的,或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第九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等费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条院校的实习船和直属管理机构(船务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和符合规定标准使用的固定资产,均要提取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或已提足折旧的,不计提折旧实习船提取的折旧,原则上用于船舶设备更新,其中由国家拨款、院校投入资金购置的资产提取的折旧,由学校统一管理,在使用时报院校审批。贷款购置船舶的折旧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实习船(包括随船购置的仪器仪表等附属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实习船折旧年限为8~18年。按照上述规定,船务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实行前报院校财会部门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以前,报送院校财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凡固定资产发生盘亏、盘盈和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必须经院校批准。对其发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对实习船的报废(限额以上的损失)须报院校的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实习船及其他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有关成本和费用。对实习船的大修理费用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第四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四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存货主要是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第十五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费、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交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等计价投资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交纳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第十六条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后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对存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单独核算,并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包装物和材料,可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第十七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情况及时处理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八条实习船向船务公司领用的材料、燃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账册,登记收、付、结存的数量;建立审批领用手续和凭证(单);船务公司要定期予与船上互相核对、清查和核消,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建立健全随船工具、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五章成本与费用的管理第十九条实习船的费用项目,列支渠道和开支标准等要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对费用的归属,即成本计算,一般采用单船核算第二十条实习船运输成本的核算,以船舶航次为基础,计算航次成本的单船成本和归集反映每一结算期的运输业务成本以及年度运输成本实习船运输业务成本项目规定如下(一)燃料费: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1.燃料费: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航行、装卸、停泊等时间内耗用的全部燃料费用2.港口费: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港务费、船舶吨税、引水费、停泊费、拖轮费、航道养护费、船舶代理费、运河费、海峡费、灯塔费、海关检验费、检疫费、移民局费用等3.货物费:指运输船舶载运货物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装卸费、使用港口装卸机械费、理货费、开关舱、扫舱、洗舱、验舱、烘舱、平翻舱、货物代理费、货物检验费、货物保险费等4.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站场费用、集装箱货物代理费用等5.中转费:指船舶载运的货物到达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转时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各种费用,如汽车接运费、铁路接运费、水运接运费、驳载费等6.垫隔材料:指船舶在同一货舱内装运不同类别货物需要分票、垫隔或装运货物需要防止摇动、移位,以及货物通风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货网、防摇装置、通风筒等材料费用7.速遣费:指有装卸协议的营运船舶,提前完成装卸作业,按照协议支付的速遣费用8.事故费用: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海损、机损、货损、货差、火警、污染、人身伤亡等事故的费用,包括施救、赔偿、修理、诉讼、善后等直接损失9.航次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费用应由航次负担的其他费用,如淡水费、通讯导航费、交通车船费、邮电费、清洁费、国外港口招待费、领事签证、代理行费、业务杂支、冰区航行破冰费等(二)船舶固定费用: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工资:指应付船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伙食费、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费用2.职工福利费:指按实际发放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3.润料:指船舶耗用的各种润滑油剂4.物料: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5.船舶折旧费:指船务公司按确定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6.船舶修理费: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材料、备品配件等,以及船舶技术改造大修理费用摊销的支出7.保险费:指船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和运输船员的意外伤残保险8.车船使用税: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9.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指船舶在非营运期(如厂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内发生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费用10.船舶共同费用:指由船舶共同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船员费用和船舶业务费。包括(1)工资:指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等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2)职工福利费:指上项各类船员根据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3)船员服装费:指根据规定发给船员的服装费(4)船员差旅费:指船员报到、出差、学习、公休、探亲、调遣等发生的差旅费(5)文体宣传费:指用于船员文娱、体育活动和对外宣传购置的书报杂志、电影片、录像带、幼灯片等支出(6)广告及业务活动费: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画册、展览等进行广告、宣传以及船舶为疏港、揽货、业务联系支付的业务招待费(7)单证资料费:指客货运输业务印制使用的客运票据、货运提单、舱单、航海图书、技术业务资料以及这类单证资料的寄递费用(8)船员疗养休养费:指船员因工作环境特殊,船务公司为船员安排疗、休养的支出(9)电讯费:指船岸通过电台、电缆、卫星、高频电话等通讯联络所发生的国内外通讯费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