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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商标权不适用权利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3/12/23 16:28:12
商标权和专利权、版权同属知识产权,且为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为何专利、版权均适用权利穷竭而惟独商标权不存在权利穷竭问题?笔者认为这与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的差异及权利穷竭适用的范围不同有关。
从权种陛质上说,尽管专利、版权、商标权都是民事权利,均属私权,但是专利、版权和商标权还是有些差别,即专利和版权属于创造性成果权利,而商标权则属于识别性标记权。专利权作为创造性成果权,专利权人可以在没有他人同其竞争的条件下从事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等活动,并由此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同理,版权人也可通过独占性的复制、发行其作品而取得经济利益。对于投放到市场的专利产品或版权作品,权利人通过独占销售已实现了其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功能已经实现。
因此对该投放市场的产品,权利人不应再加以控制,权利人的独占销售权或发行权一次行使完毕。而商标权作为识别性标记权则不同--尽管商标权人通过商标商品的首次销售,已实现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商标权的功能仍未发挥完毕,商标权人仍要通过继续行使商标权来表彰商品的信誉以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换言之,商标使用不是一次性的。不但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实际使用和继续使用的义务,而且对投放市场的具体的商标商品而言,商标权人也有义务(当然也是权利)继续使用其商标,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应及于整个流通过程。因为商标不仅肩负着区别商品来源、为商标权人创立品牌的使命,它还肩负着为消费者传递商品质量等信息的使命。正因为如此,商标权不能行使一次即告穷竭。
从权利穷竭的适用范围来看,专利权穷竭的是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销售权,版权穷竭中权利人穷竭的是版权制品的发行权。专利使用权和销售权本身属于专利权的内容,发行权属于版权的范畴,且这种使用权、销售权或发行权直接是对知识产权产品的支配权,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直接体现在知识产权产品上。而所谓的商标权穷竭,商标权人“穷竭”的应该是商标专用权,它是对商标的支配权,而不是对产品的支配权,这一点不同于专利和版权。如果说商标权穷竭存在的话,那么也是商标权对商标商品销售权的穷竭,此销售权并不属于商标权的内容,Trips协议第16条也未赋予商标权人这样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商标权本身也不会穷竭。
尽管商标权不穷竭,但它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在商标权人投放市场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如前所述,在投放市场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商标权人的义务(该义务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如果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在其投人流通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以达到控制商标商品销售渠道的目的,就构成对商标权的滥用及使用商标义务的违反。可以说,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其商标是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正当的、合理的限制(从商标商品转销商的角度来说,因首次销售是经商标权人同意的,所以其在商品流通中继续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具有阻却违法性)。但是一旦商品质量变劣或转销商不当使用商标(如转销商改变了商标的图形等),则商标权的这种限制即解除,商标权人有权反对他人继续使用其商标,进而有权反对商标商品的继续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