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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7/20 13:5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章名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第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第十二条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第十四条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外出,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第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第十六条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第十七条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第十八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第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第二十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凭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第二十三条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第二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第二十六条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第二十七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第二十八条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第三十条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二条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四)各种赞助支出(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第三十七条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和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1-5%(残值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原价—残值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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