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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9/29 16:54:05
【 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引发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高额非法利润的驱动。高额的非法利润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商誉的知识产权,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从事知识产权犯罪:
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易受侵害,对犯罪人的个体自然条件要求不高,来自被害方的抵抗阻力较小,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牟取非法暴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普通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消费、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购买、使用盗版光盘等现象往往不以为然。假冒、盗版产品价格低廉,使用效果较之真品、正品常常相差无几,使得部分消费者尤其是正常消费能力不足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无疑为滋生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市场和土壤。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3.行政监管滞后,监管机制不健全。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轻微的违法行为演化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城乡结合部,部分监管措施没有实施到位,查处的往往是一些担任运输、仓储任务的从犯,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该类犯罪上升的势头。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对于跨地区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沟通与防治机制,不利于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与蔓延。
4.行政执法 “以罚代刑”现象严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处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没有将涉嫌犯罪的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罚代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5.刑事立法不完善、刑事司法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打击不力。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完善及司法人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致使实践中对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一些新类型犯罪的定性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的效果。如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的罚金适用标准不统一;对侵权商品径行按照市场中间价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出现处罚偏重甚至倒挂现象。
知识产权具有明显不同于人格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和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的性质和特征,这使知识产权犯罪有别于传统的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成为一种新类型犯罪。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在: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即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基于智力活动形成的创新成果即无形财产,而这种创新性智力成果的物化产品或物质载体并非知识产权的客体。》》》查看全文
侵犯著作权罪须具备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的 一部分,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但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