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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仲裁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6/29 13:51:13
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优越性 1、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公正性、权威性。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赖。 2、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经济性。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可规定审理的期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这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优点,克服了以往处理医疗纠纷存在的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无理缠讼的不良现象。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由于一裁终局制,无需多审级收费,所以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 3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能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医疗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新闻媒介很是热衷于报道、曝光,且过分侧重反映患者方面的要求,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部分报道未能实事求是而是作出自认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误导公众,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官的公正裁判。而医疗纠纷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也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赋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这样可以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点面子”,减轻其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促使争议得到公正、彻底解决。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的作用。 4、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 医疗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法官由于受医学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以深入其中,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医疗仲裁机构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疗管理专家,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与仲裁程序 (一) 建立纠纷仲裁委员会 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仲裁的特点,可先在设区的市一级以上行政区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该机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该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要充分体现医、法结合,由医学专家、法医、法学专家、医学伦理学家、医疗管理专家医学伦理学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以此来提高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增加医患双方对仲裁的信任度。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①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②聘任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可分不同的专科)、对卫生法有较深研究的法律专家和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和医学伦理学专家、公证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③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④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提供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二)设立医疗仲裁庭 医疗仲裁庭是非常设机构,仲裁员可由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可分不同的专科)、对卫生法有较深研究的法律专家和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和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医、公证员担任。本文由[法信网]编辑 著作权属原作者所有 医疗仲裁庭,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复杂程度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法医、法律工作者组成;5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3名、法医、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个1名组成;7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2名、法医、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个1名组成. (三) 医疗纠纷仲裁程序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若双方能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②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③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④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书一样,当事人必须履行。当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能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了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