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董通
手机:13667208850
电话:13751367121
邮箱:dongtong0537@163.com
证号:14201201310017993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0层
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22/3/7 15:15:44
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产生纠纷如何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1、网络著作权侵权产生纠纷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一致的,签订调解协议书;
(2)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某于2017年年底,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AA资源分享网站,并在其老家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网站和服务器的连接。完成上述工作后,郭某某利用AA资源网站管理后台,从直接上传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影视作品的连接,并将大量国外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制作成“种子”供人下载。同时郭某某为了增加自己网站的知名度,联系其他网站在自己的AA资源分享网站上投放广告,郭某某从中获得广告收益2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1000多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罪名成立。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一致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问题可以找相关律师帮你处理。这就是相关的知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