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通

联系我们

姓名:董通
手机:13667208850
电话:13751367121
邮箱:dongtong0537@163.com
证号:14201201310017993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0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专利法规> 正文

专利法规

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4/6/29 13:53:28

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民国89年08月09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依贸易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办法所称签证,系指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签发输入许 可证;所称免证,系指免除输入许可证。 第3条本办法所称厂商,系指依出进口厂商登记管理办法办妥登记之民营出进口 厂商。 第4条输入附属于货品上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已立法保护之智 慧财产权,其管理规定及货品范围,由贸易局会商有关机关后公告之。 第5条输入货品,应为新品。但因其它法令规定或经贸易局准许输入之旧品,不 在此限。 前项准许输入旧品之范围及规定,由贸易局公告之。 第二章输入规定 第6条依本法规定限制输入之下列货品,贸易局应就其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 编限制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 一本法 第五条所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制之货品。 二本法 第六条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输入之货品。 三本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限制输入之货品。 四本法 第十六条采取输入配额之货品。 五本法 第十八条因进口救济采取限制输入之货品。 输入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或经贸易局公告免证 者外,应依该表所列规定申请办理签证;未符合表列输入规定者,非经贸 易局项目核准,不得输入。 第7条厂商、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输入限制输入货品表外之货品,免证输入。 第8条免证输入之货品,其它法令另有管理规定者,贸易局得就海关能予配合办 理部分之相关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委托查核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 之。 输入前项委托查核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报关时应依该表所列规定办理。 第9条厂商、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以外非以输入为常业之进口人依本法 第十条之 规定输入货品,应办理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证输入: 一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量值在海关规定范 围以内者。 二各国驻华使领馆、各国际组织及驻华外交机构持凭外交部签发之在华 外交等机构与人员免税申请书办理免税公、自用物品进口者。 三以海运、空运或邮包寄递进口限制输入货品表外之货品,其离岸价格 (FOB)为美币二万元以下或等值者。 四其它经贸易局核定者。 前项免证输入之货品,其属 第六条或 第八条表列货品者,报关时仍应依表 列规定办理。但有其它特别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一项之进口人,申请签证输入之特定项目货品,除经贸易局项目核准者 外,以供自用者为限。 第10条输入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其属少量自用或馈赠者,海关得视情形依 表内规定酌量免证税放。但有其它特别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11条为贸易管理需要,贸易局得公告指定进口货品项目,应标示原产地,或应 于报关时缴验产地证明书。 第三章签证规定 第12条签证输入货品时,限以书面或电子签证方式向贸易局申请。 以书面申请签证时,应具备下列书件: 一输入许可证申请书全份。 二依其它相关规定应附缴之文件。 输入许可证及其申请书格式由贸易局定之。 申请电子签证之进口人资格、适用电子签证范围、申请表格及其它有关电 子签证作业规定,应依贸易局公告规定办理之。 第13条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签证之日起六个月。但对特定货品之输入或自特 定地区输入货品,得核发有效期限较短之输入许可证。 申请人预期进口货品不能于有效期限内装运者,得于申请时叙明理由并检 附证件,申请核发有效期限较长之输入许可证。 第14条输入货品应于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自原起运口岸装运,其装运日 期以提单所载日期为准;提单所载日期有疑问时,得由海关另行查证核定 之。 输入许可证逾期而未经核准延期者,不得凭以输入货品。 第15条输入货品不能于输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自原起运口岸装运者,申请人得于 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次数不 得超过二次。但经贸易局公告指定之货品应于期限内输入,不得延期。 第16条输入许可证所载各项内容,申请人得于有效期限届满前缮打输入许可证更 改申请书,连同原输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申请更改。但申请人名称,除经 核准变更登记者外,不得更改。 输入许可证内部分货品已向海关报运进口并经核销者,其许可证内容,除 有效日期得依前条规定申请延期外,不得申请更改。 第17条输入许可证之延期或更改内容,应依申请延期或更改时之有关输入规定办 理。 第18条输入许可证遗失时,得申请补发。但以原证遗失时货品全部或部分尚未报 运进口者为限。 申请补发输入许可证,应缮具补发申请书及输入许可证申请书。 第四章附则 第19条输入货品其属应施检验或检疫之品目,应依有关检验、检疫之规定办理。 第20条基于输入贸易管理需要,贸易局得依本法或本办法公告其它有关输入规定 事项。 第21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电话联系

  • 13667208850
  • 13751367121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