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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哥尔国际有限公司(AIGLEINTERNATIONALS.A)与北京昭明信贸易有限公司因“aigle.com.cn”域名争议一案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 网址:http://www.whzscqlaw.com/ 时间:2013/12/23 16:27:2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015
案件编号 CND-2006000008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aigle.com.cn
案件经办人 崔新民
裁决提交人 马来客
本案专家 1.马来客
裁决日期 2006-4-7
公布日期 2006-4-10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埃哥尔国际有限公司(AIGLE INTERNATIONAL S.A)
地 址:法国巴黎F-75.116巴赛诺路14号
被投诉人:北京昭明信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4号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aigle.com.cn
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2月10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2006年2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 年2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注册信息确认通知,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2006年2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域名“aigle.com.cn”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注册商为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持有人;争议域名目前仍为注册人持有;解决办法适用于争议域名,并提供了该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
2006年2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转递通知书。
2006年2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向被投诉人、CNNIC、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程序开始通知书。
2006年3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06年3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答辩转递通知,转去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副本。
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3月16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专家马来客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2006年3月16日,该专家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006年3月1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上述拟定专家发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马来客先生为本案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6年3月16日)起14日内即2006年3月30日前(含30日)作出裁决。
2006年3月28日,专家组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通知投诉人,请其于2006年3月30日前提交其于争议域名注册之日前获得相关商标注册的证据。
鉴于需要投诉人补交证据,经专家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本案做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2006年4月7日。
2006年3月30日,投诉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本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约定使用英文,专家组亦未决定使用英文,故本案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埃哥尔国际有限公司(AIGLE INTERNATIONAL S.A),其地址为法国巴黎F-75.116巴赛诺路14号,代理人为裴仁奎。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北京昭明信贸易有限公司,其地址为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4号。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AIGLE” 作为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广泛使用于服装、鞋、手套、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橡胶、箱包、钟表、计时器、珠宝、首饰、广告等领域,投诉人享有该商标专有权,被投诉人未经许可和授权便注册了以“aigle”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域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具体事实与理由为:
法国著名aigle品牌自1853年在法国蒙达尼诞生,已有150多年历史。从最初生产简陋的长统鞋到今天生产户外运动鞋类、靴子以及服饰等专业品牌,投诉人在发展的每个阶段都留下深刻的历史印记。1995年,投诉人开始了世界扩张之旅,到2000年,投诉人在全世界有90 多家专卖店,遍布欧洲及亚太地区的日本及中国香港等地,在体育用品方面在全世界享有很高声誉,为该领域知名品牌,2005年全球营业额急增。从1995年开始,投诉人便开始了中国市场销售推广工作,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早在1995年,投诉人就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以大写英文字母 “AIGLE ”为名的商标,从1995年至2002年,投诉人先后在国家商标局注册AIGLE品牌7类商品及服务项目,这些商品及服务项目均以大写英文字母AIGLE 作为自己的商标,分别为:
注册号:1693384,类号:25,专用权期限:2002年1月7日-2012年1月6日,商品/服务列表:服装;
注册号:1493352,类号:25,专用权期限:2000年12月21日-2010年12月20日,商品/服务列表:手套、手套(服装)、腰带;
注册号:3172659,类号:25,专用权期限:200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13日,商品/服务列表:鞋;
注册号:1433818,类号:35,专用权期限:2000年8月14日-2010年8月13日,商品/服务列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推销;
注册号:G632384,类号:17,专用权期限:1995年2月27日-2015年2月27日,商品/服务列表:古塔橡胶、橡胶、巴拉塔树胶和代用于堵塞、填云母及其制品、非金属软管;
注册号:G632384,类号:18,专用权期限:1995年2月27日-2015年2月27日,商品/服务列表:皮革和人造皮革及其不属别类的制品、动物毛皮、箱子;
注册号:G701655,类号:17,专用权期限:1998年8月28日-2008年8月28日,商品/服务列表:钟表和记时器、珠宝、首饰;
在2005 年12月31日之前,投诉人一直把被投诉人作为其在中国国内的代理商,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批准并授权,便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2005年6月15日以后,投诉人与北京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了新的合资公司,名称为艾高(中国)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投诉人授权该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和销售 AIGLE体育产品,被投诉人不再是投诉人的代理商,投诉人就不允许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而欲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自己,由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一切权益。而被投诉人明知自己已经没有代理权,却继续使用争议域名,在经过投诉人多次要求转移争议域名后,仍拒不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明显侵犯了投诉人的知识产权。为此,投诉人只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具体理由如下: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如前所述,投诉人不仅在包括法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都注册了AIGLE品牌的服装、鞋、靴及箱包等商品(主要是运动类服装、服饰),而且早在1995年就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了上述7类几十种商品及服务(也主要是运动类服装及服饰),很显然,这些AIGLE系列产品的商标权理应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为推广自己的品牌,投诉人1996年注册了www.aigle.com 域名。而争议域名注册日期在2000年5月17日,远远落后于投诉人的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日期,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投诉人不可能就AIGLE 获得商标专用权和域名使用权,很显然,投诉人对“AIGLE”商标具有在先的民事权益。
2005年12月31日之前,被投诉人虽然是投诉人在中国国内的代理人,但投诉人并未授权和批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而且争议域名只是在投诉人已注册的域名后加c